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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华:平台经济: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

发布时间:2024-05-22 | 浏览次数:187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对传统经济带来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可以说形成了一场商业模式革命,也引发了经济学理论、公共管理和社会观念等多个层面的讨论。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平台经济存在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的特征,其行为模式、市场结构以及经济绩效与传统的“厂商理论”颇为不同。关于平台经济在节约交易费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在这里我想重点讨论一下平台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二是平台是获得垄断利润的主体,但还不是有效创新的主体;三是平台经济的利益分配存在结构上的缺陷;四是在考虑到上述三个方面的基础上,平台治理需要做到权责对等,需要探索更合理的监管体系。

一、平台经济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

平台在中间交易环节消除了一部分中介组织、降低了一部分交易成本,但其自身的经济性质也是中介。互联网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和愿景之一就是建立买卖双方的直接联系,通过消除中介来降低交易成本。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我们见证了一种与传统中介截然不同的新型中介的兴起与发展。互联网平台不仅控制着交易流程、影响着价格形成、决定着市场准入,在整体交易的利益分配中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可以说这些互联网平台不仅没有起到消除中介的作用,反而成长为比传统中介更强大、更具控制力的中介,事实上扮演了强中介的角色。相较于传统中介,互联网平台中介较为特殊,一方面是平台中介广泛地削弱生产者的定价权,形成了市场利润向中介企业的集中;一方面是中介行为对于市场运行的影响更加广泛,对于整体市场秩序和治理方面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研究平台经济,需要首先认识到平台经济的中介属性。

互联网平台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均产生重要影响,交易双方对互联网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消费者而言,比如过去人们去菜市场买菜,通过观察、触碰甚至品尝来挑选商品,但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商品时,这种直接的感知被剥夺了,消费者不得不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来做出决策,可以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将权利让渡给中介。对于生产者而言,生产者在将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也不得不让渡部分利润和权利给平台公司。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马太效应的特征,平台规模越大利润也越高,部分大型平台公司的营收达到数千亿。而与之对应的是广大的生产者、制造商尤其是小型生产者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他们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低的利润率,同时还要承担较高的平台佣金,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小型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此外短期来看,消费者可能会从平台经济中获得便利和较低的价格,但长期来看,利润集中在少数平台公司手中可能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限制市场的竞争力,最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平台经济获取了高额垄断利润,但这些利润却并没有转化为创新

平台经济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但在此过程中可能带来市场交易的失序与失当。中国对于互联网平台中介的监管采取了“先发展后治理”的方式,在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早期,监管并没有对其活动进行过多的规范,宽松的监管环境对于平台公司快速成长至关重要,也成就了多家独角兽公司。但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大型平台公司的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就可能带来市场交易的失序或失当问题。这里的“失序”指的是新秩序对旧秩序的冲击造成的混乱,“失当”指的是未能实现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好处,比如出现强制消费、捆绑消费等垄断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平衡平台公司的规模经济优势和市场垄断风险,如何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利等,这些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平台企业获取利润垄断后的创新问题。

国内平台经济的创新可能仅限于中介服务领域,并没有实现广泛与重要的创新,这与其获取的利润规模并不匹配。当平台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获得巨额利润,它们可能成为创新的主体,并且它们创新的方向、内容和水平可能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水平。以美国为例,近年来美国的创新主体、重要的创新机构基本都是大型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公司,如苹果、谷歌等,这些公司在美国的创新活动中起到主力作用。但国内平台企业的模式创新主要集中在中介服务领域,较少涉及基础制造业或其他领域,在关键环节的投资和创新成果相对较少。当然这些创新也创造了一些就业机会,如外卖和小型网店,但是另一方面也同时剥夺了很多中小实体店铺和知识学历比较低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一定意义上来说,平台中介服务领域的模式创新和带来的便利可能无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这就导致了利润高度集中与创新活动之间的矛盾。

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激励和规范平台企业加大创新。数字时代的平台公司具备创新优势,比如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和交易信息,如何引导、鼓励和规范这些拥有垄断利润的平台公司进行更广泛的创新和投资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具体来说,“引导与鼓励”就是支持平台经济加大创新,“规范”就是针对没有创新的平台企业进行利润限制,比如对其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征收相应的税费,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投入,如转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来扶持基础科学研究。当然这涉及到数据治理、税收政策、法律监管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量与精心设计。

三、平台经济的利益分配存在扭曲,需要更加重视社会责任

平台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分配扭曲问题。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中,中间环节的利润往往相对较高,这种现象在传统的农产品销售中就已存在,而在平台经济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外卖平台从餐饮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抽取的佣金比例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生产端的利润,同时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例如“网红”利用平台进行销售,带货主播在销售中提取较高的佣金比例,是否应征收暴利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限制也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此外平台经济也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成本与浪费,比如外卖和即时配送服务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但同时也带来包装废弃物的大量增加,加剧了社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香港大学的研究人员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验证。

平台企业作为利润分配的主要受益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以外卖骑手为例,流通环节是平台经济的重要支撑,但在平台效率和个人收入的压力下,一些外卖员不得不超速、闯红灯,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工作。这不仅威胁到他们自身的安全,也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风险。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尚不足,存在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险等问题。近期,一些平台开始为外卖员提供社会保险,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未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从系统的视角进行分析和解决。这不仅是平台治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劳动权益、消费者行为、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

四、平台经济治理需权责对等,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应有所平衡

权责对等应是平台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如果权力过大而责任不明确,将导致治理失衡,可能产生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无论是数字时代的电商平台还是非数字时代的金融交易所,它们都扮演着平台的角色,即提供场所或渠道连接买卖双方,促进交易的进行。因此金融交易所作为传统的平台,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的视角。监管机构在拥有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责任。不同地区的交易所监管模式存在差异。从中国内地来看,内地交易所倾向于上市前的严格审查,强调“挑选优秀企业”,交易所具有较大的“选择”权,然而当这些“优秀企业”出现问题时,只能投资者自负盈亏,可见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交易所权力较大,责任却较小。香港地区的交易所则侧重于事后监管和处罚,对于企业上市的监管相对并没有那么严格,强调的是“买者自负”。

在平台治理中,需要找到公共权力与市场力量的平衡点。与金融交易所不同,平台企业多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授权,这一方面使得平台企业在权责对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来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例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是平台治理中的一个难点,一方面是平台主动治理的积极性可能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平台也无法对于制假企业进行行政或法律意义层面上的处罚。

总体上来看,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亮点,平台治理也是新兴的热点研究方向,但是平台经济创造出利润的过程,以及这些垄断利润能否有效的促进创新、增进普惠,仍需要我们不断的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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